《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同步废止,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市司法局要求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嘉政发〔2019〕23号)进行修订,我局起草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
联系电话:82522175。
附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wps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发布时间:2026-06-26
截止时间:202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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