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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6-05-19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新气象路618号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30(冬令时法定工作日);9:00-12:00,14:30-18:00(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3-82532725

传真号码:0573-82159871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400),该平台可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领导信息及分工;

2.机构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3.依法公开的政策文件;

4.总结计划、发展规划、统计信息;

5.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渠道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通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sthjj.jiaxing.gov.cn。

2.指定地点公开。指定地点为:行政审批中心四楼窗口,公开时间为: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73-82512233。

3.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其它辅助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分类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现场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现场领取)。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受理地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浙江省嘉兴市新气象路618号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二楼)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2532725

传真号码:0573-82159871

邮政编码:31405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新气象路618号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二楼。

联系电话:0573-82532725

传真号码:0573-82159871

邮政编码:314050

3.网上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zj.gov.cn),在“浙里看”点击“依申请公开”,或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00,提交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浙里公开网站,选择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指南提示,填写申请表;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均为:每日8:00—20:00。

联系电话:0573-82532725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本指南附件2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的,请先阅读《“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后再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三)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受理机关发送确认通知时间为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之日。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已将市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纳入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提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