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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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依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排污许可证载明自行监测设施要求为自动监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维护和数据标记,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数据应用等自动监测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二、安装联网 (一)监测范围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设施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要求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及污染物,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自动监测站点,并与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监控平台联网。废水、废气自动监测应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同步监测有关参数。 对排污许可证载明自行监测设施要求为手工监测的排放口及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自动监测替代手工监测的,应当同步将自行监测设施要求变更为自动监测。 (二)技术要求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应当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HJ1480)、《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等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三)时限要求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站点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相应排放口排放污染物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调试联网,自有污染物排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和有效联网,上传有效数据。变更排污许可证新增自动监测要求的,应当于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新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和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完成联网的时限以有效联网为准。相关标准、规范及上级文件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时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新验收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站点主要设备或其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相关设备单机性能重新验收。 自动监测主要设备是指各污染物及参数分析仪、水质自动采样器等;自动监测设备核心部件主要包括控制单元、检测器等;采样位置或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采样口移位、直接监测设备移位、排放口搬迁、监测站房搬迁等。 三、运行维护 (一)基本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行单位做好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及台账记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视频监控在线率、录像完整率达到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运行维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有证标准物质;无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应当使用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行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当对运行维护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每次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确认;第三方运行单位应按规定备案,建立并落实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二)技术要求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等标准、规范及文件规定要求。 (三)站点停运 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的,可按规定停运自动监测站点;停运期间,废水流量参数,废气温度和流速参数应保证不间断上传。恢复污染物排放前,应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完成设备校准和准确度核查。 (四)设备校准 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规定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校准(校验、检定),手工校准(校验、检定)频次详见附件1。 四、数据标记 (一)基本要求 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和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记规则,于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标记。排污单位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和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逾期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和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无异议。 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分为设备标记和工况标记,标记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时,标记内容应同时公开。 (二)设备标记 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态,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测)设备标记规则如实标记。 (三)工况标记 因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况标记规则如实标记: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标记; 2.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行业按照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标记;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焚烧行业按照附件2明确的工况标记规则标记; 4.其他行业按照以下工况标记规则标记: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可标记“停运”“烘炉”“焖炉”“启炉”“停炉”“故障”6 类工况,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可标记“停排”工况;未做标记的,视为设施正常运行。 五、监督管理 (一)调查处置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许可排放浓度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经核查,排污单位涉嫌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应及时立案调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涉嫌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含送达当日),同一监测点位再次涉嫌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不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相关规定。 (二)数据范围 《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指废气自动监测有效时均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氯化氢等自动监测有效时均值;废水自动监测有效日均值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有效日均值。 (三)数据判定 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无效,以及标记为非正常工况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幅度在相关技术规范明确的比对监测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详见附件3),不作为认定排污单位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证据。 六、附则 1.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2.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嘉环发〔2022〕55号)同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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