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2020-00002 | 文号: | 嘉环发〔2020〕63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2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嘉兴市2020-202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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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和意义。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促进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二)补助对象。涉及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的排污单位。 (三)补助条件。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的补助条件为,一是排污单位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于当年度9月底前完成工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调试、验收,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二是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每个产污设施或生产线,及对应的每个污染治理设施分别安装一台(组)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嘉兴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联网,有效传输相关数据;三是排污单位应委托技术实力强、人员配备齐、提供设备质量优的第三方安装建设(运维)单位开展工况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补助条件为,一是重点排污单位已于2018年底前建成自动监控站点,按照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现场端监控能力提标改造,并于当年度9月底前完成验收,设备质量、运行稳定性等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二是监控站点(含视频监控)已按要求与市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监控平台联网并有效传输数据,监控站点数据已实现数字量传输,废水监控站点已安装并使用自动采样仪统一供样。 (四)补助标准。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补助标准,按新装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合同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台(组)设备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元/台(组)。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补助标准,按照改造过程中新装自动采样仪、更换数采仪设备合同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自动采样仪的补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台,数采仪的补助资金不超过0.8万元/台。 (五)补助程序。按照“先安装改造、后实施补助”的模式,区分补助计划上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排污单位负责)、市级资金下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负责)四个步骤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补助资金。 (六)补助期限。2020年-2022年完成建设和验收并符合补助条件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三、实施日期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解读人:曹建强 (三)联系电话:0573-82117075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2020-202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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