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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1-00015 文号: 嘉环发〔2021〕96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11-2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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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中,执法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但多为原则性描述,特别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从重从轻“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未作细化。《实施意见》是在《规定》“裁量表”基础上,对从重、从轻与减轻处罚进一步细化,规范约束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同案不同罚”现象,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三)《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三、适用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适用《规定》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三条,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使用范围;

(二)从重处罚的8种情形及相应的裁量百分值;

(三)从轻处罚的10种情形及相应的裁量百分值;

(四)减轻处罚的6种情形及相应的裁量百分值;

(五)同时符合从重、从轻、减轻中的多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工作职责;

(七)相关定义、解释等。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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