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1-00015 | 文号: | 嘉环发〔2021〕96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5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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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中,执法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但多为原则性描述,特别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从重从轻“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未作细化。《实施意见》是在《规定》“裁量表”基础上,对从重、从轻与减轻处罚进一步细化,规范约束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同案不同罚”现象,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三)《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三、适用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适用《规定》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三条,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使用范围; (二)从重处罚的8种情形及相应的裁量百分值; (三)从轻处罚的10种情形及相应的裁量百分值; (四)减轻处罚的6种情形及相应的裁量百分值; (五)同时符合从重、从轻、减轻中的多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工作职责; (七)相关定义、解释等。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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