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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2016-00003 文号: 嘉环发〔2016〕53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6-07-0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拟修改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嘉兴市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原文>>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印发了《嘉兴市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嘉环发〔2016〕53号),该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于2013年8月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提出了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检测市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稳步提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培育引导环境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环境检测服务的总目标。

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2月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对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嘉兴市环境监测业务市场,促进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作,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印发了《嘉兴市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嘉环发〔2016〕53号)。

2.政策依据。主要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对加强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业统一管理具有指导、支持作用的内容予以借鉴和吸收。

二、具体内容

《嘉兴市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共17条,就适用范围、备案与审核要求、服务规范与义务、监管机制、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业务的委托和管理,明确了环境监测业务的范围,并按任务来源、性质不同对业务进行分类(第二条)。环境监测机构指除本市环保主管部门下属环境监测站之外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并按机构性质、规模和层级将环境检测机构划分为三类(第三条)并实行分类管理(第八条)。

2.备案与审核。该办法明确了环境检测机构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第四条)以及申请备案的时间节点和申请备案材料(第五条)。环境保护局主管部门将从检测能力、检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对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公布(第六条)。经备案审核合格的环境检测机构年度内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应于一个月内向嘉兴市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评审结果(第九条)。

3.服务规范与义务。备案审核合格的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管理的依据(第七条),环境监测业务的委托应按规范进行,环境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该办法明确了环境检测机构的保密义务和超标数据上报义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4.监管机制。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境监测业务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检测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并作为备案审核的依据(第十三条)。

5.责任追究。环境检测机构因未严格执行相关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等出现监测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整改(第十四条);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并移交质监部门进行处罚,将该机构和涉及人员列入环保“黑名单”并曝光等(第十五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环境监测信息与辐射管理处

联系电话:8253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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