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0〕8号)的规定,浙江硅萃影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硅萃影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桐乡市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 一、同意你单位在位于桐乡市发展大道1488号科创中心7楼的公司内从事年产500台GC4336型X射线机的生产、销售活动(参数为:管电压125kV,输出电流200mA,属Ⅲ类射线装置)。 二、原则同意嘉兴嘉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基本评价结论,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依据。 三、你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根据辐射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落实各项辐射环保措施,对X光机设置灯光警示信号系统、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及必要的防护装置。 (四)严格执行产品生产、销售登记制度,对每一台生产、销售的射线装置进行登记备案,并认真审核购买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确保不将射线装置卖与无资质的单位使用。 (五)有关涉及射线装置的各种文件、说明、监测报告等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长期保存。 本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向我局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并配合我局做好辐射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原审批文件桐环〔2013〕60号同时废止。 许可有效期限:5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13年10月29日起十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2512233 联系人:施琪 王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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