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2021-00003 | 文号: | 嘉环发〔2021〕77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17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 64-2021-0003 |
嘉环发〔2021〕77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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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参照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7日 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信用管理,明确不良信息列入、发布、监管和修复等具体操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嘉兴市范围内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不良信息,是指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信息主体构成负面影响的生态环境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符合《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被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 第二章 列入范围 第三条 信息主体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接受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 (七)倾倒固体废物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溯期限的; (八)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条 信息主体的下列情形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已关停或关闭企业不再列入):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环境信用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汇总。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涉及信息主体不良信息的行政行为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还应当及时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全面启用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实现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同步,最终实现不良信息数据档案与信用嘉兴、信用浙江联网。 第六条 对拟认定为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信息主体被列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信息主体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七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严重失信名单的前期认定工作,定期将拟列入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 严重失信名单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制作决定书,报省生态环境厅集中发布。 第四章 信用应用 第八条 环境信用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就关联事项对不良信息主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如审批绿色通道、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九条 严重失信名单在移出前,除第八条明确的监管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取消相关企业生态环境领域所有评先、评优、评奖资格;其他部门或单位征求我局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环保主要负责人在评先、评优、评奖、财政奖励、上市、政府采购资格等意见时,予以“一票否决”。 (二)通过生态环境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载入银行征信系统。联合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等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有关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 (三)列入“双随机”重点监管库,基层环保所(中队、分队)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四)对新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理,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调5%。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一节 修复条件 第十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除严重失信名单(含环保“黑名单”)外的不良信用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修复机关)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严重失信名单只能通过依申请修复(信息主体关闭除外),其它不良信息可以通过依申请修复,也可以通过自然修复。 第十一条 申请信用修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不良信息主体与生态环境部门就认定该不良信用信息的事件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争议,经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维持的,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 (二)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判决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型不良信息; (四)不存在其他生态环境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由信息主体向辖区内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修复申请;确定该不良信息所依据的权力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行使的,也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修复申请。 不良信息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复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完成相应整改的证明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 第二节 修复程序 第十三条 修复机关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用修复主体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修复机关应当对不良信用修复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予以核对。 不良信息原则上只进行书面审查和历史资料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修复决定。不良信息修复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及公示异议核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 严重失信名单除上述审查外,还应当组织实地现场核查,同时邀请公众代表参加,听取公众代表和当地居民意见。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修复,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修复决定,抄报省生态环境厅。严重失信名单修复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及公示异议核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出现不良问题反映或相关投诉举报的,修复机关及时组织核查,核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后,不良问题反映或投诉举报不属实,或不足以影响本次信用修复的,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核查结束后认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制作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不良信用修复主体对修复机关的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修复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并反馈给异议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不良信用修复主体在修复过程中,出现疑似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或其他生态环境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过程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待上述疑似行为排除后再启动修复工作。不能排除或情况属实的,终止修复,制作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第十九条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属于同一类型的,可以一起修复;属于同一类型的,只修复最近一期的不良信用信息,前期的不良信用信息只能通过自然修复。 涉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请示上级机关后合并处理或同时段处理。 第三节 修复应用 第二十条 不良信息信用修复完成后,信用修复申请表、确认通知书、承诺书上传至市、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进行标注,标注内容为“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自作出不良信息信用修复决定后,取消对信息主体的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后,生态环境部门将失信主体从严重失信名单中删除,同步将有关信息推送市、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同类型不良信息的认定,以确定该不良信息所依据的权力事项类别为准。属于同一权力事项的,认定为同类型不良信息,否则认定为不同类型。 第二十三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撤销原修复决定,向社会公开,并在撤销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嘉环发〔2016〕21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按照该文件之前发布但尚未修复的环保“黑名单”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表
附件2 信用修复承诺书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于 年 月 日,受到你局 ,决定书文号为 。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现提请对该条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并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履行了 规定的内容,已按处罚/ 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在“信用嘉兴”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附件4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注:此表一式二份,报辖区内县(市、区)公共信用工作机构,送申请人。 附件5 XXXX(单位名称)信用修复公示 XX(单位名称)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拟对该失信行为予以修复,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XX(单位名称)于何时因何事(认定的文书号)认定为XXX(不良信用类型)。(整改情况)。鉴于XX(单位名称)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拟修复该公司信用。 公示时间: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反映情况的,请于公示期间与我局联系。 监督电话:0573-XXXXXXX;联系单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宣教处;地址:嘉兴市祥和路516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713办公室;邮编:31400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XXXX年X月X日 附件6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 拟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告知书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查,你单位因 ,违反了 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 的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如对上述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我局将依法作出决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附件7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书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查,你单位因 ,违反了 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 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向社会公示。你单位应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于一年后申请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附件8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 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决定书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单位名称)向我局提出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移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并经公示,你企业已经整改到位,我局同意移出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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