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嘉政办发〔2021〕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和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嘉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固废法〉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嘉政办发〔2021〕8号),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根据《关于加快推进“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14号),构建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托“嘉兴市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化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嘉兴市域内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管理。 一、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对未按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尚不够处罚条件的行为,通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和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监督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得到规范利用处置。 二、评价对象 嘉兴市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以及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企业。 三、评价方法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基础信用、日常信用、负面信用和鼓励项四个方面。信用评价年度总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信用等级共分为A、B、C、D四级,其中95分(含)以上为A级,85分(含)-95分(不含)为B级,75分(含)-85分(不含)为C级,75分以下为D级。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处罚的,扣50分,降为D级。具体评分细则见《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四、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实行按月度动态评价和排名,按年度确定信用等级。 “监控系统”于每月5日前评定上月、每年1月底前评定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在“监控系统”和相关网站中公布。 五、评价方式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其中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评定。 企业对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核定;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无异议。 六、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策略。对信用等级A级企业,按照常规管理要求开展检查;对信用等级B级企业,县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C级企业,县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范围,加大监管力度,每月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对信用等级D级企业,限制享受生态环境政策和项目支持,并列入“黑名单”备选企业。 在年度内,对分数低于85分且月度排名位于县(市、区)末5位的企业,列为重点关注企业名单。第一次由镇(街道)发出书面警告;第二次,由县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整改;第三次直接降为D级。 对符合《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七、附则 本评价管理办法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评价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嘉环发〔2018〕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