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建设 项目 | 对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或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2.主动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项目符合环评准入条件,无有效举报投诉和环境污染,之前未被发现。 (满足其中一项即可,下同) |
2 | 建设 项目 | 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1.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或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2.主动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项目符合环评准入条件,无有效举报投诉和环境污染,之前未被发现。 |
3 | 建设 项目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具备备案条件,责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4 | 建设 项目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5 | 建设 项目 |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一、全部免罚适用情形 1.建设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或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生产设备、场地修复等)。 2.处于主动申报建设项目环评阶段,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项目符合环评准入条件,无有效举报投诉和环境污染,之前未被发现。 二、未验收免罚其他适用情形 1.建设项目实际投入生产未满一年,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 2.首次发现,验收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仅凭验收监测合同或验收合同无效),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 |
6 | 建设 项目 | 对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且无污染环境行为的。 |
7 | 水、气、 工业噪声 | 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8 | 水、气 | 对废水、废气超标/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排放,本年度内首次单因子超标10%以内(不含色度、林格曼黑度、第一类污染物),pH值在5.5-9.5以内,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9 | 气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 按规定已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 |
10 | 气 |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后当场改正的。 |
11 | 气 | 对工业涂装行业未建立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12 | 固废 |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13 | 固废 | 对擅自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堆放,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产生污染后果,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14 | 固废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15 | 固废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因危险废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除外)。 |
16 | 固废 | 对一般工业固废不规范贮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且无污染后果。 |
17 | 固废 |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未造成污染的。 |
18 | 固废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因危险废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除外)。 |
19 | 在线 监控 | 对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处罚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因生态环境部门、网络运营商等非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能联网的。 |
20 | 应急 预案 | 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且近一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
21 | 排污许可 | 对未填报排污登记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22 | 排污许可 |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 首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除外)。 |
23 | 其他 | 对企事业单位单次罚金较少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拟行政处罚金额少于1000元,当事人又能及时改正的(对象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 |
24 | 其他 | 对当事人项目整体关闭的处罚 | /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消除环境污染或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生产经营项目整体关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