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24 | 文号: | 嘉环发〔2023〕67号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13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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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和修改工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要求和范围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2023年10月31日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清理。 清理要求: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依据缺失,或者调整对象变化、阶段性工作完成、超过适用时效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等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决定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决定修改。 三、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 (二)决定废止的《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桐环〔2015〕131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为生态环境系统垂改前或垂改期间,由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实施,政策依据、针对对象、主要内容与当前发展实际不符或者是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宣布失效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2020-202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环发〔2020〕6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适用阶段性工作,目前适用期已过,实际已不再执行。 (四)拟修改的《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环发〔2016〕5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正在制定替代政策。 四、实施时间 该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2月13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三)联系电话:0573-8215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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