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33 | 文号: | 嘉环发〔2023〕72号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9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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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嘉环发〔2023〕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浙环发〔2023〕13号)等文件的印发实施,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推动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更好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规范生态环境违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工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等9部门在深入调研和面向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嘉兴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责任分工:对市县两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案双查”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市、县两级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在实施行政违法责任调查处理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初步调查,及时固定保全相关证据信息,按要求移送线索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工作程序:在各单位联动协作上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发现关口前移、损害调查及时全面、赔偿修复有力有效、结果应用科学全面。 (三)保障措施:鼓励检察、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数字化平台,落实,填报“一案双查”案件的线索、案件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通过多种方式依法适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美丽嘉兴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考核。 三、主要特点 一是责任分工明确,利于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市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格局。 二是工作内容具体,达到一案同步双查效果,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追偿。 三是工作程序闭环,在同级部门间和部门内部业务单位间构建了从发现到移交到追偿再到结果应用信息共享的全链条闭环工作程序。 四是保障措施到位,通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的保障措施,既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又压实了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的主体责任。 四、关键词诠释 1.生态环境损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2.一案双查: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的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同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 4.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市、县两级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内设执法机构。 五、施行时间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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