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污染防治>行政许可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已批准嘉兴石化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

发布日期: 2023-05-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嘉兴石化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3年5月17日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嘉兴石化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F2263]。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嘉兴港区中山西路388号。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伽玛仪表(无锡)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苏环辐证[B1176]。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和桥镇创业大道6号。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10枚Cs-137放射源(活度为1.85E+9Bq1枚、1.85E+8Bq6枚、1.11E+8Bq2枚、7.40E+8Bq1枚)。

(四)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关于我们|隐私说明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电话:0573-82532725传真:0573-82159871

地址:嘉兴市祥和路516号 嘉兴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建议IE7.0以上,1024×768浏览效果最佳 浙ICP备2022025713号 网站标识码:330400001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