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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12 文号: 嘉环发〔2023〕39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5-3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5-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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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护航经济稳进提质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进一步规范从重、从轻与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表”基础上,对从重、从轻与减轻处罚进一步细化,规范约束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同案不同罚”现象,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

二、主要内容

(一)从重处罚的8种情形:一是列入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的。二是引发重大社会舆情、上级机关督办或重点交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主动曝光典型案例除外),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县域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的。四是跨地市非法处置、利用、倾倒固体废物的。五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六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或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适用“裁量表”4-1和4-2除外)。七是调查期间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证明材料的(适用“裁量表”4-3除外)。八是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二)从轻处罚的11种情形:一是属于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行为的(含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但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除外)。二是通过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超标排放行为中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少的(超标因子含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除外):废水排放量较少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废水排放量或实际生产废水排水量少于1500吨/年,废气排放量较少指有组织生产废气排放量小于500立方米/小时。四是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五是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六是工业污水处理厂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水质浓度超标,已采取一定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出水水质仍超标的。七是向生态环境部门检举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八是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或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达到相关要求的。九是通过环保e企管平台学法获得的有效剩余积分在200分以上的(至案发时,仅适用排污单位)。十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出具认错认罚承诺书,并认真落实本条第(二)项的。十一是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三)减轻处罚的6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主动向生态环境等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是部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主观故意性不强,但罚款数额明显高于同类型其他违法行为的。六是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四)同时符合从重、从轻、减轻中的多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三、主要特点

一是首创认错认罚从轻处罚。全省率先实施认错认罚从轻处罚规定,违法当事人在调查阶段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并积极整改和配合调查取证的,将按照法定罚款上限的8%减少罚款数额,实现企业得实惠、效率得提升、环境得保障的“三赢”局面。

二是推行学法积分抵扣罚款。全省首个将学法积分抵扣罚款写入地市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单位至案发前在“环保e企管”平台的学法积分达到200分以上,每满200分可按法定罚款上限的1%抵扣,最高不超过5%,进一步提高排污单位主动学法积极性,有效提升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是试行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规定6种减轻处罚情形和6种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针对部分法律条款罚款额起点较高的处罚事项,对厂区内擅自堆放少量危险废物、个人无证收集少量危险废物等主观故意不强和环境危害不大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在法定最低限额以下作出处罚决定,做到“合法又合理”。

四、关键词诠释

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环保e企管:生态环境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识别码建立的智能化监管与服务场景。

五、施行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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