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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

附件: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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