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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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5日。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8月5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573-82521186(市发展改革委), 0573-82153169(市生态环境局); 传 真:0573-82159874; 电子邮箱:892708701@qq.com。 附件:关于印发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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