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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8-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许云飞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做好我市海域海飘垃圾治理,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海上实践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工作,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持续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针对海漂垃圾工作,按照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嘉兴市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十大行动中“岸滩环境整治行动”,建立网格化岸滩垃圾清理制度,实现近岸海域垃圾常态化防治。2023年,沿海县(市)共投入资金82.48万元,出动3477人次,清理岸滩垃圾200.83吨,其中,塑料垃圾33.63吨。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体系。印发《关于加强近海海域海上环卫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兴市“排口治污、岸滩治乱、海域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将海漂垃圾治理纳入“五水共治”海洋部分考核内容。各沿海县市印发《关于加强杭州湾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的通知》《2022年海宁市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组织巡查检查,健全海漂垃圾长效管理。

(二)严控陆源垃圾入海。加强陆海统筹,在全市组织开展“排口治污、岸滩治乱、海域治违”集中排查行动。重点检查入海排污口周边情况、渔船停泊点、港口码头周边区域净滩净海工作落实情况和岸线乱搭建等情况。2023年,海宁市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组织召开近岸海域海漂垃圾治理与入海排口整治会议,结合河长制加强入海河流的河道保洁,严格控制河流垃圾入海。海盐县建立网格化清理制度,成立了“啄木鸟”农居环境巡查分队,对包括渔业生产垃圾在内海域滩涂上的垃圾进行巡查和清理,在海滩等活动场所增设定点投放垃圾收集设施三十余个,每周集中清运2次以上。平湖市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常态化岸滩垃圾、网根、三无船舶的巡查和清理,每月不少于4次。

(三)加强海上垃圾排放管控。全市在册海洋渔船共计164艘,均安装了防油污装置。海洋渔船各停泊点均建设渔业垃圾回收站点,定时对涉海产业产生的海洋捕捞废旧渔网渔具、浮筏泡沫、海洋潮汐浮漂垃圾进行转运和处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印发《嘉兴港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嘉兴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好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做好船舶污染物水陆衔接工作,加强联合检查,实现船舶水污染物全链条监督闭环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到位。2023年以来嘉兴海事局开展联合执法6次,船舶防污染检查469艘次,查处船舶非法排污案件1起。落实“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码头和船舶污水、生活垃圾与城市处理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与第三方单位合作,形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完整闭环,推进“船—港—城”全过程协同管理,实现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

(四)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的建设。2023年开展嘉兴市海洋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工作,其中包含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对滩涂岸线、近岸海域定期开展海漂垃圾的监测和预警。通过接入“浙里蓝海”平台,推进问题发现、督查整改、预警预防的全周期监管,以数字赋能海洋生态环境智治。2023年,通过遥感影响分析,我市近岸海域的海漂垃圾多为裸石、废弃船只。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继续抓好并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持续加强源头排放治理。按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美丽海湾”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岸滩环境整治,加强岸滩垃圾保洁,推进亲海品质提升,打造亲海岸滩、滨海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滨海区域无明显塑料垃圾。继续抓好海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结合“河长制”,落实入海河流保洁,防止陆域垃圾入海。

(二)持续提升海漂垃圾治理能力。运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推动海漂垃圾动态监测,健全海上环卫长效机制,增强海上垃圾污染防治能力。推广应用“蓝色循环”模式,建设“小蓝之家”,探索海漂塑料垃圾的再生资源利用方式,实现海洋塑料垃圾收集、储存、处置闭环。加强涉海部门监测数据、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业务协作综合管理水平。

(三)持续打造共治共管新局面。结合《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建议进一步明确海漂垃圾监管职责、罚则、联动机制等内容,加强海洋垃圾污染依法防治的法律保障。促进全民参与,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落实海漂垃圾污染的责任主体。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岸滩保护,共同营造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8215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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