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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4-00007 文号: 嘉环发〔2024〕39号
发布机构: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07-3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4-2024-0002
《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8-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原文>>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嘉环发〔2024〕39号),以下简称《更新方案》)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8月,嘉兴市印发《嘉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近年来,随着各类“十四五”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布,嘉兴市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利用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节能减排、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文件也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现有的生态环境管控分区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已无法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精准支撑。按照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部署,嘉兴市开展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现已形成《更新方案》文本及系列成果。

二、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管控分区方案包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通过编制生态环境管控分区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约束落实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并根据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特征提出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方案》共划定嘉兴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169个、海域环境管控单元4个。其中:

陆域优先保护单元47个,面积占比16.41%。主要为北部湿地区域、东部和南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陆域重点管控单元115个,细分为57个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和58个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面积占比分别为17.73%和14.37%。重点管控单元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和城镇建设集中区域,需要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陆域一般管控单元7个,面积占比51.49%。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2个,重点管控单元2个,分别占嘉兴市所辖近岸海域面积的27.73%、72.27%。

(二)差别化管控措施要求

《更新方案》提出了嘉兴市总体准入清单,优先保护类、重点管控类和一般管控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以及市区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准入清单,实施差别化管控。管控要求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以人为本、高效发展的管理理念,主要从空间布局指引、污染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等方面进行细化。

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突出对区域生态功能的保护,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其他保护区域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在环境风险防控方面,要求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突出区域工业集聚高效发展,要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控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新建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城镇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突出人居生活环境的保护,禁止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以及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项目。对已有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迁出或关闭。其他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一般管控单元:重点突出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保护,禁止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以及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项目,对已有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其他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以及工业功能区等不同的区块之间建立防护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此外,《方案》根据不同行业工业项目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强度,将其分为基本无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重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即一类、二类、三类,便于在准入清单中进行对应管控。

三、主要特点

一是牢守生态安全底线。结合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地整合等方案,将秀洲区运河湾国家湿地公园、秀洲区麟湖省级湿地公园、海盐县秦山滨海湿地、钱塘江重要河口(陆域部分)、海盐县钱江潮源省级湿地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纳入陆域优先保护单元,将钱塘江河口(海域部分)、平湖市王盘山省级海洋公园等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纳入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限制,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屏障。

二是合理拓展发展空间。依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新增3.01平方公里的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面积,为我市拓展社会经济发展空间。

三是依法依规动态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动态调整机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键词解释

1.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2.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3.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4.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5.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6.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嘉环发〔2020〕66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3-8231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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