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5-00002 | 文号: | 嘉环发〔2025〕1号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06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发布《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本级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清单(2025年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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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
一、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清单? 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级审批,我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原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本级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规定,分级审批清单在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力推动经济稳进向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5年1月2日,省厅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24〕67号)明确: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评审批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因此,修订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清单,进一步优化调整分级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助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分级审批清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明确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均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并调整授权分局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范围。 三、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审批哪些项目环评?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将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上收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审批,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的审批。 (一)明确市级生态环境局本级审批权限。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均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负责审批。同时,选址跨县级行政区域(含嘉兴经开区、嘉兴港区)的建设项目也由市局本级负责审批。 (二)明确市生态环境授权分局办理范围。除“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降级为报告表的项目外,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接全部的环评报告表审批办理。 四、还有其他审批权限规定吗?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也需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负责审批。 五、施行时间。本通知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联系方式:0573-82319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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