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5-00006 | 文号: | 嘉环发〔2025〕14号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3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从轻、减轻与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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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原文件自202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创新认错认罚从轻处罚、学法积分抵扣罚款、生态损害赔偿减少罚款等举措,在规范基层执法、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上起到积极作用。随着《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更加注重韧性治理和柔性执法,防治执法“一刀切”和“小过重罚”。为此,市生态环境局自2025年1月启动修订,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召开座谈会1次、征求意见4次,上级部门、相关市级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各1次,召开专家论证会1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测算分析。经集体讨论决定,修订出台《嘉兴市生态环境从轻、减轻与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 (二)细化裁量幅度。对《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中的从轻、从重的各项情形在上级文件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增加裁量情形。在《规则》基础上,增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错认罚、学法积分等从轻处罚或抵扣罚款的情形,增加在裁量基准表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的3种情形,增加对造成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规范整改认定。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及时开展复查复核,对整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对整改期限确需较长时间的情况采取差别化的处理方式。 (五)创新减罚赋分。对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初次裁量达到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采取减轻处罚量化赋分,从正向赋分(9个维度)和反向赋分进行打分,分值累计达到规定值的可以适当减轻处罚,但最终罚款金额一般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 (六)规范个案调整。在案情相似、危害相当、法律适用一致的情况下,国家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省级以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开发布的有关案例,以及审判监督意见可以作为裁量参考,经法制审核同意后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其他情况的个案调整按程序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七)明确判定规则。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依次优先判定,从重情形可以与从轻情形相抵,同一裁量因素或情形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二次有效评价。 解读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73-8215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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