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5-00010 | 文号: | 嘉环发〔2025〕16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6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64-2025-0004 |
《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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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2003〕25号)是由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中很多内容与现状有较大出入。2004年以来,国家和浙江省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变化,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2018年废止,2011年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动。2019年,经省政府同意,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调整,与原有区划发生了较大变化。基于以上原因,《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31日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政发〔2024〕23号)废止。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嘉兴市区新塍塘、海盐塘2个水源保护区现行范围于2019年由省政府批准划定。 (三)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公安机关、嘉源集团等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的职责。 三、关键词解释 1.饮用水水源: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水与海洋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0573-82522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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