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2021-00004 | 文号: | 嘉发改〔2021〕237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本级“十四五”时期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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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改委会同我局制定印发了《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本级“十四五”时期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嘉发改〔2021〕237号),该通知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现就该《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市本级排污单位“十三五”(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已于2020年12月底到期,需要开展“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为贯彻落实嘉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进一步加深排位单位对环境资源“有限、有价、有偿”理念的认识,特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8号); 2.《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办发〔2010〕132号); 4.《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 5.《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70号); 6.《嘉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嘉政办发〔2014〕112号); 7.《关于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嘉发改物〔2015〕255号); 8.《关于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嘉发改物〔2017〕144号)。 三、具体内容 1.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或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市辖区、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和嘉兴港区的工业排污单位。 2.征收标准: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3.施行时间:2021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电话:82153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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