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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32 文号: 嘉环发〔2023〕71号
发布机构: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12-2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小微案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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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小微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嘉环发〔2023〕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浙环发〔2023〕13号)等文件的印发实施,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在常态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明晰,如“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等案件情形没有具体标准,不便实践操作。
    为明晰小微案件的情形和标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效率,并保障案件追偿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等11部门在深入调研和面向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嘉兴实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聚焦“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非涉刑案件,包括总则、适用情形、工作程序、保障措施、附则等五个部分。
    (一)适用情形。以预估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和费用(不含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少于30万元为标准,设定了包含水、大气、固废、土壤和动植物等要素在内的10种具体情形,可纳入小微案件管理。
    (二)工作程序。以流程图的形式,阐明了从发现线索到赔偿执行的九个具体程序。其中,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所列“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终止索赔的情形,以数量标准细化了10种具体情形。
    (三)保障措施。建立复核和信用管理机制,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每年组织专家对快速鉴定评估意见进行抽检复核,对存在方法、标准及程序等应用不合理或存在明显错误的快速鉴定评估意见,要及时予以更正并取消鉴定评估该案的机构或专家在本市开展鉴定评估的资格。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兼具创新性和实操性。全省率先以数量标准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和“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终止索赔的案件情形进行了细化,弥补了基层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过程中没有标准遵循的空白,将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效率,并保障其规范性和科学性。
    四、关键词解释
    1.生态环境损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2.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嘉兴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嘉兴市人民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赔偿具体工作。
    3.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小微案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非涉刑案件。
    5.快速鉴定评估:由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组根据委托
交的案件相关证据、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科学合理、公平客观的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及规范综合作出认定,出具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浙环发〔2021〕22号),经调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经赔偿权利人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同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双方协商一致,可启动快速鉴定评估程序。
    6.污染物清理数量: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发生后,所清理的包含污染介质本身及被其污染的对象数量总和。
    五、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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