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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29 文号: 嘉环发〔2023〕72号
发布机构: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12-2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4-2023-0006
嘉环发〔2023〕72号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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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水利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8日


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

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原则,修复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规范生态环境违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二)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的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同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主要指嘉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

(四)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指市、县两级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内设执法机构。

二、责任分工

(五)市级和各县(市、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内资源环境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建立完善“一案双查”案件的信息收集、通报机制。

(六)市、县两级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在实施行政违法责任调查处理时,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初步调查,及时固定保全以下证据信息,按要求移送线索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污染源及其迁移途径、受污染环境介质、污染物数量等信息;

2.生态环境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受到破坏或伤害的时间、方式和过程;

3.其他证据信息。

公安机关在环境污染及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案件侦办中,应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评估和赔偿处理。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资源与环境领域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但未进行调查评估和赔偿处理的,应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启动调查评估和赔偿工作,或视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

三、工作程序

(七)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应建立线索筛查与移送机制,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办理下列线索立案调查时应将线索移送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责任办理单位: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2.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等违法行为的;

3.非法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

4.非法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5.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相关污染物的;

6.违法占用水库水域的;

7.违法采伐林木的;

8.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9.违法破坏农用地的;

10.向环境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含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11.其它污染环境或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

(八)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应于确定立案调查的当日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单位移送案件信息。

(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收到移送的案件信息,应于7个工作日内自行或组织专家研判,明确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并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

(十)对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应协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完成现场调查、损害鉴定评估及赔偿磋商工作。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与负责损害赔偿办理单位不断完善案件信息通报、协同办理机制。在办理资源环境类涉刑案件侦办的同时,可以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损害赔偿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于被依法处理前履行完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

(十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配合,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发现关口前移、损害调查及时全面、赔偿修复有力有效、结果应用科学全面,严格杜绝以罚代赔或以赔代罚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发生。

四、保障措施

(十三)鼓励检察、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数字化平台,落实“一案双查”案件的信息收集、通报机制,填报“一案双查”案件的线索、案件信息。

(十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依法适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十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美丽嘉兴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对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案件,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未按照规定通报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或启动赔偿工作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赔偿工作中,单位、个人有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附则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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