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2020-00001 | 文号: | 嘉环发〔2021〕63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20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 64-2020-0001 |
嘉环发〔2020〕63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2020-202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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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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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2020-202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南湖、秀洲、经开分局,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促进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嘉兴市2020-202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
嘉兴市2020 -202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促进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排污单位。 二、补助条件 (一)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补助条件 1.排污单位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于当年度9月底前完成工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调试、验收,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每个产污设施或生产线,及对应的每个污染治理设施分别安装一台(组)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嘉兴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联网,有效传输相关数据。 3.排污单位应委托技术实力强、人员配备齐、提供设备质量优的第三方安装建设(运维)单位开展工况监控设施安装建设;对于工况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参数不全、联网运行不稳定(传输有效率低于96%)等不符合《嘉兴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安装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排污单位不予补助。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补助条件 1.重点排污单位已于2018年底前建成自动监控站点,按照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现场端监控能力提标改造,并于当年度9月底前完成验收,设备质量、运行稳定性等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要求。 2.监控站点(含视频监控)已按要求与市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监控平台联网并有效传输数据;监控站点数据已实现数字量传输;废水监控站点已安装并使用自动采样仪统一供样。 三、补助标准 (一)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排污单位,按新装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合同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台(组)设备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元/台(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改造过程中新装自动采样仪、更换数采仪设备合同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自动采样仪的补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台,数采仪的补助资金不超过0.8万元/台。 四、补助程序 按照“先安装改造、后实施补助”的模式,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补助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补助计划上报 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下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下年度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补助计划(附件1),为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下年度相关资金预算提供依据。补助当年度计划外新增建设部分可纳入下年度补助计划。 (二)申报材料审核 符合补助条件的排污单位于当年度9月底前完成相应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后,应于10月15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申请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补助经费,并提交申报材料(附件2、3)。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各排污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于10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清单(附件4)。 (三)市级资金下达 补助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各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的补助清单,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下达各区财政部门。 (四)补助资金拨付 各区财政部门配套剩余50%补助资金后,各区生态环境分局于当年度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排污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专款专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下拨及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之外的补助。各区其他资金对以上两个项目已经实施补助的,不得再行补助。 (二)严格审核。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请补助经费;各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财政部门应认真细致做好相关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尤其是加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情况的审核把关,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核查,保证资金补助精准和项目建设质量。 (三)补助到位。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应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做好资金配套和申报审核等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补助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的,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补充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补助项目为2020年-2022年完成建设和验收并符合补助条件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补助当年度计划外新增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纳入下年度补助计划。 (三)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四)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对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后剩余的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建设费用视情进行补助。 (五)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助条件、标准等)。
附件:1.20XX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计划 2.20XX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申报表 3.申报材料清单 4.20XX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清单 附件1 20XX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计划
附件2 20XX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申报表
本表一式四份,属地财政部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各一份;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补助申报材料清单 1.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合同及相关发票 2.工况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备案材料、照片 3.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完好率证明材料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补助申报材料清单 1.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合同、相关发票 2.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改造验收材料、照片 3.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首次建成备案材料 4.自动监控数据数字量传输证明材料
附件4 20XX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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