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2021-00001 | 文号: | 嘉环发〔2021〕87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9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 64-2021-0004 |
嘉环发〔2021〕87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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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实施办法遵循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域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正面清单的审核、公示和发布工作,各县(市、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现场核查、资料审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分局应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鼓励、支持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第五条 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在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对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七条 经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应当书面征求发改、经信、建设、应急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每年10月底前将经查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信息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的企业信息内容同正面清单公示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分局上报的拟纳入企业进行审核和抽查。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1月1日前发布正面清单,发布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工作日,下同),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面清单公示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所属行业; (五)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 (六)重点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 (七)正面清单类型与有效期。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一条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 第十二条 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正面清单的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提出申请: (一)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二)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根据《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无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 (三)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五)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一)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属实的。 (二)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土壤未安全利用、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五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分局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公示移出企业信息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一年内对抽取的同一正面清单企业不得开展一次以上的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应当对正面清单企业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应当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监控、卫星遥感、查阅企业公开信息等非现场的方式开展检查。 (二)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企业自查,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三)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应当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第十八条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 (二)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同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办法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正面清单管理工作不落实、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 相关工作人员在本办法落实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符合纳入正面清单条件的企业信息。 2.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表。 附件1 符合纳入正面清单条件的企业信息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人: 日期: 附件2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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