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21 | 文号: | 嘉环发〔2023〕49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6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
|||
政策原文>> | |||
政策图解>> | |||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试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的通知》,进一步推动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二、审查范围 具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协议等,属于前置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的通知》要求,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严格落实《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标准清单(试行)》“三张清单”。其中,事项清单根据各类法律规范中明确的事项、授权的事项,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材料清单和标准清单是对《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中确定的审查材料、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明确五种类别的文件需要合法性审查。 1.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2.全部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3.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决定 (1)行政许可 ①依法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 ②对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书面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③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10人以上,且所涉事项疑难、复杂的; ④“邻避”类、跨县域污染排放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 ⑤撤销、注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的除外)。 (2)行政处罚 ①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达到听证申请条件的; ②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并作为主要证据、依据的; ③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数据作为证据的; ④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 ⑤其他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 (3)行政强制 ①实施代履行的; ②非现场作出的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符合条件的行政协议 (1)排污权交易 ①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或排污权回购的。 5.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明确在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供的材料。 (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标准清单(试行)》。明确法制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审查的诸如主体与权限、权力与义务、程序合法性、事实与证据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510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