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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20 文号: 嘉环发〔2023〕49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7-2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4-2023-0003
嘉环发〔202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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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或法制审核(以下统称合法性审查),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意义

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属于前置性审查方式,事关政府部门决策和人民群众利益,可以有效起到防范、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规定》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和重要的法治价值。修订后的《办法》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创新完善制度设计,更好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出具体规定。嘉兴市出台《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试行)》,对审查事项实施清单化管理,提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分局、处室(单位)要以上述三个文件为基础,对审核事项和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和细化,列入审查事项清单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终审)、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印发施行。

二、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三张清单”

严格落实《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标准清单(试行)》“三张清单”(详见附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逐条逐项。起草(承办)机构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会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坚决杜绝借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发文规避合法性审查等不当做法。起草(承办)机构对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查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在清单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起草(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法性审查而未提交的,承担行政合法性不利后果的全部责任。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实地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对审查事项合法、修改建议、补充有关程序、不合法等审查意见。

三、严格规范合法性审查相关程序

审查事项应当在决定前提交合法性审查,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审查机构可以在起草(承办)机构提交审查前提前参与。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应当先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分局名义直接就审查事项对外作出决定。我局或县(市、区)分局拟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事项需合法性审查的,参照本通知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初次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规定》《办法》等文件执行。


附件:1.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

2.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

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标准清单(试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①

类别

事项清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部。

重大行政决策

全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许可

1. 依法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

2. 对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书面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3. 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10人以上,且所涉事项疑难、复杂的;

4. “邻避”类、跨县域污染排放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

5. 撤销、注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的除外)。

行政处罚

1.符合《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达到听证申请条件的;

2.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并作为主要证据、依据的;

3.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数据作为证据的;

4.符合《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

5.其他符合《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

行政强制

1.实施代履行的;

2.非现场作出的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协议

排污权交易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或排污权回购的。

其他

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附件2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

类别

材料清单

行政规范性

文件

1.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

2.起草说明、制定依据;

3.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4.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如有;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

1.决策事项草案;

2.起草说明、决策依据;

3.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4.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如有;

5.法律顾问意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

许可

1.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文书(审查意见、批复意见等)草案;

2.作出行政许可的证据材料;

3.行政许可受理情况;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摘要);

5.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需特别说明理由和法律、政策依据;

6.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的,提供权利、义务告知情况,如有;

7.拟作出许可决定公示;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行政

处罚

1.立案审批表;

2.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复查情况、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3.案件调查报告;

4.有关裁量基准说明;

5.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6.有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7.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如有;

8.案件审查情况;

9.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摘要);

11.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行政

强制

1.立案审批表;

2.作出行政强制的证据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

3.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草案;

4.案件内部审批表;

5.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摘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行政协议

排污权交易

1.排污权交易合同草案或排污权回购合同草案;

2.购买排污权的资格材料(回购除外);

3.排污权平衡方案(回购除外);

4.省排污权交易平台竞价成功凭证(回购除外);

5.排污单位具有富余排污权的证明材料(仅适用回购);

6.签订合同的法律、政策依据(摘要);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

根据《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附件3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标准清单(试行)②

1.行政规范性文件

事项

标准清单

主体与权限

1.本机关具有相应法律职责;

2.不得以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名义印发;

3.在法律、法规、规章权限内制发;

4.文件制发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权力与义务

5.不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6.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7.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程序合法

8.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少于30日;

9.向有关单位、机构、专家等征求意见;

10反馈意见充分吸纳,不采纳的说明理由;

其他

11.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如需要;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2.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

标准清单

主体与权限

1.本机关具有相应法律职责;

2.不得以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名义印发;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4.决策制定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程序合法

5.充分征求和吸收有关单位和群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其他

6.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如需要;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行政许可

事项

标准清单

主体资格

1.行政机关具有该行政许可权限,或受有权机关的委托、授权;

2.不得以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名义作出行政许可;

人员身份

3.至少两名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参与办理;

法定权限

4.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权限内;

事实与证据

5.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如属于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应当提供原行政许可材料和有关事实证据;

6.有关材料和证据取得合法;

7.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如有要求;

8.拟作出的结论有充分依据;

依据适用

9.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名称、条款的援引应当准确、具体、规范;

裁量基准

10.按照裁量基准,特别是对相对人作出不利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时有充分依据,如有;

办理程序

11.法律、政策等依据公开;

12.需补正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13.事项办理各环节无错乱、无遗漏;

14.各环节办理期限符合法律和承诺要求;

15.按规定受理公示或拟许可公示;

16.公开征求意见符合相关要求;

17.涉及第三人利益关系的,告知有关权利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18.拟对相对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履行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19.文书送达规范;

20.依法书面告知相对人行政救济权利;

21.相对人的经办人具有授权委托书,提交的材料盖章或签字;

其他

22.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如需要;

23.无不合理收费。

(2)行政处罚③

事项

标准清单

主体资格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行政处罚权,并在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2.不得由派出机构、下属单位行使该权限;

3.该处罚事项未划转其他行政机关;

人员身份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至少两名办理;

办理程序

5.立案:

(1)发现相对人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在延期期限内;

(2)立案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不存在补办立案手续;

(4)经办、审核和批准人员签署明确意见;

(5)未超过追责期限;

6.案件调查:

(1)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并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需要解除的,应当及时依法解除;

(4)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组织复查;

(5)告知代理人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有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和时限内;

7.案件审查材料;

8.事先告知(听证):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2)文书送达规范,其中采用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的,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同意电子送达确认书;

9.案件办理期限未超出有关规定;

事实与证据

10.调查报告中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后果等表述清楚、完整;

11.向当事人取得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等;

12.提供证据清单,证明的事实有效;

13.调查报告基本信息齐全,有完整的调查经过,依法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14.不存在非法取得的证据;

依据适用裁量基准

15.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16.对法律依据名称、条款的援引应当准确、具体、规范;

17.有具体的裁量说明,计算准确无误,并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对裁量进行说明;

文书制作

18.执法文书应当清楚、规范,采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19.执法决定需要内部审批的,应当有内部审批文书;

20.对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并标明准确的日期;

2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说理性内容,对违法事实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意见等)是否采纳的理由、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相关裁量的依据和理由等进行阐述;

涉刑移送

22.不得存在“以罚代刑”情形;

其他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4.行政协议(排污权交易)

事项

标准清单

主体与权限

1.本机关具有相应法定职权;

2.签订协议的主体合法,即一方为行政机关或其代理机构,另一方是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或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

权力与义务

3.出让方(行政机关或其代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排污权储备量且其排污权交易量在年度允许的总量范围内;转让方(排污单位)具有相应的富余排污权;

4.受让方具有合法、合理的排污权购买资格;

5.双方权利、义务表述准确、合理;

6.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救济方式;

程序合法

7.签订形式、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政策准确;

其他

8.交易价格合理、合法;

9.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注:①《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以外的事项,按照《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本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与之前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②对有法定资质单位或具备法定职业资格人员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认定意见等结论,除显失公平、公正外,只进行形式审查。

③行政强制标准清单参照行政处罚,结合实际,开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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