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4-00013 | 文号: | 嘉环发〔2024〕57号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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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和修改工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要求和范围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2024年11月30日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清理。 清理要求: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依据缺失,或者调整对象变化、阶段性工作完成、超过适用时效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等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决定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决定修改。 三、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环发〔2016〕53号):为生态环境系统垂改前,由原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起草,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实施,该办法的政策依据、管理对象已发生较大变化,不适用于现阶段的监管要求,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嘉环发〔2023〕8号):已制定替代文件。 (三)宣布失效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嘉环发〔2022〕70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已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进行了修订。 四、实施时间 该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三)联系电话:0573-8215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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