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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4-00011 文号: 嘉环发〔2024〕41号
发布机构: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08-1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4-2024-0003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8-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原文>>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2022年出台的《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修订,形成了《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进一步增加企业容错空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三)《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12类28项免罚情形

《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涉及建设项目、水、气、固废、工业噪声、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污染源在线、台账记录、生态环境服务、其他等12个类别共计28项,

1.建设项目:对未报批环评报告表,或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对环评报告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处罚;对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2.排污许可:对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未申请延续、未重新申请的处罚;对未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3.辐射安全许可: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4.水: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处罚;对废水、废气、噪声超标/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5.气: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处罚;对废水、废气、噪声超标/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处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6.固废: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对擅自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罚;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罚;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对一般工业固废不规范贮存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罚;对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处罚。

7.工业噪声: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处罚;对废水、废气、噪声超标/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8.污染源在线:对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处罚。

9.应急预案: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10.台账记录:对未建立有关台账制度的处罚。

11.生态环境服务: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包括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2.其他:对企事业单位单次罚金较少的处罚;其他处罚(当事人涉案建设项目或涉案污染工段整体关闭)。

(二)统一违法所得没收处理情形

清单中的涉案行为有违法所得,且有明确受违法侵害的善意第三人的,鼓励当事人向第三人作出合理补偿或赔偿。补偿或赔偿经第三人确认后,原则上不再予以没收。

(三)新设执法观察期制度

对符合免罚情形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的,给予当事人一个相对较长且合理的整改时限进行整改,执法观察期制度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统一“首次被发现”的认定

所有免罚案件均应符合“首次”的条件。原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超过2年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首次被发现”。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嘉环发〔2022〕70号)同时失效。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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