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4-00009 | 文号: | 嘉环发〔2024〕41号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3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64-2024-0003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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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履职风险和廉政风险,我局修订了《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4》),2024年8月9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清单执行和适用。《清单2024》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嘉环发〔2022〕70号)同时失效。对符合《清单2024》适用条件,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外,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施行前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清单2024》适用条件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长三角清单》)的,按照该规定要求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清单2024》和《长三角清单》的,优先适用《长三角清单》。 《清单2024》中的涉案行为有违法所得,且有明确受违法侵害的善意第三人的,鼓励当事人向第三人作出合理补偿或赔偿。补偿或赔偿经第三人确认后,原则上不再予以没收。 二、严格办案流程和审查程序。对符合《清单2024》和《长三角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办案流程,经法制审核,并由相应的案审委审定。加强清单外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管理,对清单外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除按照上述流程外,由直属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报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审定,各县(市、区)分局案审委不得擅自作出清单外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案情未出现新的重大变化的,不再进行二次集体讨论。 当事人确有积极整改意愿,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在短期内整改无法完成或生态环境部门无法确认整改成效的(如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设立一定的期限作为执法观察期,并提供整改计划。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的,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批同意,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止案件调查。执法观察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不计入办案期限。执法观察期结束后当事人整改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不予行处罚,否则依法重启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附件3执行。 三、统一“首次被发现”认定。所有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均应当满足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调查中如发现原当事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的配偶、近亲属等一致行动人在2年内又实施与原生产工艺类同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首次被发现”。对已书面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或行政执法前已通过有效途径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而未履行的,均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括以逾期不改正作为前提的行政处罚事项。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年后(以作出决定的次月起计),当事人又实施原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首次被发现”。 四、加强普法教育和指导帮扶。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要求当事人签署《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并送达《守法建议书》。加强整改期间的指导帮扶,对整改情况及时复查。当事人拒不签署《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或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整改期间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各县(市、区)分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案件录入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市局将不定期开展执法稽查和案卷抽查。 附件:1.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3.嘉兴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 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
附件2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NO:
附件3 嘉兴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执法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有效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条件 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条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当事人虽有整改意愿,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全部整改任务的,或者生态环境部门需要通过专家论证、检验鉴定等较长时间来评判整改成效的,或者案件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经当事人申请,执法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适当期限作为执法观察期。 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经有关程序确认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未按期或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工作程序 1.程序启动:立案后,当事人认为符合执法观察期适用条件的,可以向执法机关主动提出启动执法观察期的申请,报告整改计划,提出执法观察期的建议期限。 2.审核确认:执法机关在涉嫌违法事实基本调查清楚后,对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进行初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执法观察期。启动执法观察期的,填写《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执法观察期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动执法观察期的告知函》;不启动执法观察期的,制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启动执法观察期的告知函》,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3.核查确认:鼓励当事人完成整改后尽快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当事人报告提前完成整改或执法观察期届满,执法人员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写入案件调查报告,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后续按现有执法程序进行。 三、提前终止 执法观察期内当事人有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或有新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或整改工作出现弄虚作假、严重滞后,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具有应当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执法观察期应当提前终止。 案件经办人员在核实上述提前终止的情形后,应填写《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提前终止执法观察期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提前终止执法观察期的告知函》,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四、有关要求 1.执法观察期期限自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批同意之日起至收到提前完成整改的书面报告之日或执法观察期结束之日止。该段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执法观察期的具体期限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结合当事人的申请,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超过6个月。 3.严禁通过执法观察期变相延长案件的办案期限,或变相延长违法当事人的整改时限。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执法观察期审批表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提前终止执法观察期审批表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启动执法观察期的告知函 嘉环(X)观启〔202X〕X号 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X某: 性别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住址:XX县(市、区)XX镇XX村) 你单位(你)启动执法观察期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你)启动执法观察期,期限为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请你单位(你)在收到本告知函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工作,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危害后果,如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请在该期限内完成。 如你单位(你)提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请向我局书面报告此情况,我局将在收到你单位(你)整改完成报告或在观察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核查情况将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的重要依据。执法观察期不计入办案期限。 如你单位(你)在观察期内出现以下情形,观察期提前终止: 1.观察期内你单位(你)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2.有新证据表明你单位(你)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或整改工作弄虚作假、严重滞后,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3.其他应当提前终止的情形。 如你单位(你)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全部整改任务、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有关规定,我局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你)对执法观察期有关规定不清楚的,请及时向执法人员咨询。 联系地址:XXXX 联系电话:XXXX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X年X月X日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不予启动执法观察期的告知函 嘉环(X)观否〔202X〕X号 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X某: 性别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住址:XX县(市、区)XX镇XX村) 你单位(你)启动执法观察期的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单位(你)不符合适用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你)不予启动执法观察期,后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本告知函属于行政执法的过程性程序,如不服本告知函,可在收到我局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X年X月X日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提前终止执法观察期的告知函 嘉环(X)观终〔202X〕X号 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X某: 性别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地址XX县XX镇XX村XX路。) 我局于202X年X月X日向你单位(你)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动执法观察期的告知函》(嘉环(X)观启〔202X〕X号),观察期内你单位出现以下情形:XXX。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提前终止对你单位(你)的执法观察期,后续将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 本告知函属于行政执法的过程性程序,如不服本告知函,可在收到我局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X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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