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污染防治>政策解读

索引号: CNJD1/2024-00004 文号: 嘉环发〔2024〕38号
发布机构: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08-0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4-2024-0001
《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2024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8-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环境监测信息与辐射管理处


政策原文>>



《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2024年版)》(嘉环发〔2024〕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4年版)》),已于近期印发,现就该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文件,要推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的要求,嘉兴市被列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2023年初,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推进实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和嘉兴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情况,为进一步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对原《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2024年版)》。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2024年版)》共21条,主要对适用范围、评价载体、相关责任、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

1.总则。《实施办法(2024年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等文件制定(第二条),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之外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第三条),依托“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第六条)组织开展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第四条),并规定了相关工作中区县和行业协会的责任(第七条、第八条)。

2.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分为基础信用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两部分(第九条),按照评价周期内基础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定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按照信用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第十条),存在规定内否定情形的直接列入E级和高风险(第十一条)。

3.评价程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第十八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及时在“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上录入相关信息作为信用评价基础依据(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评级(第十四条),有异议的按程序提出复核申请(第十六条)。

4.评价结果应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第二十条)。

三、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2024年版)》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环境监测信息与辐射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3-82153170


附件:《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2024年版)》政策解读.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关于我们|隐私说明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电话:0573-82532725传真:0573-82159871

地址:嘉兴市新气象路618号 建议IE7.0以上,1024×768浏览效果最佳 浙ICP备2022025713号 网站标识码:330400001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