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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NJD1/2024-00003 文号: 嘉环发〔2024〕38号
发布机构: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07-2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4-2024-0001
嘉环发〔2024〕3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环境监测信息与辐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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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

实施办法(2024年版)


一、总则

(一)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保障。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社会专业检测机构。

(四)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五)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管理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六)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及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通过“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七)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信息,协助对评价结果的复核。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收集、确认、公开与报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

(八) 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公约和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开展诚信经营。

二、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

(九)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基础信用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两部分分别进行评价。基础信用评价主要从监测能力、信息登记、经营管理、诚信记录、加分项和地方项六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信用风险评估从业务风险和双随机检查结果两大类进行综合累计评分。

(十) 基础信用评价根据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

风险评估根据信用风险评估评分结果,80分(含)以上为低风险、60(含)~80分为中风险、60分以下为高风险三个等级。

(十一)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和高风险:

1.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

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不整改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或能力评估的;

4.在环境信用评价年度一个自然年内,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或因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十二)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价程序

(十三)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在应用上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归集纳入应用,作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

(十四)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确定参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

(十五) 参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应用向机构发出提示信息。

(十六)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参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机构。若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较复杂,可适当延长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工作。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十七)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信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应用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十八)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最新的环境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此前的评定等级自然失效。

四、评价结果应用

(十九)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不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增加抽查频次。

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并低风险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鼓励将其列入招标加分项内容,在有关表彰或奖励活动中给予优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并高风险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其列入招标扣分项内容,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督促落实整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二十)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

五、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嘉环发〔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4年版)


附件


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4年版)


一、基础信用评价

指标类别

指标项目

指标分项

分值(分)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检测能力(45分)

仪器设备资产原值

(4分)

/

4

机构正常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资产原值

900万(含)以上得4分,600万(含)— 900万得3分,300万(含)— 600万得2分,300万以下得1分

人员能力

(16分)

人员职称

4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环保相关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及以上职称人数

占技术人员50%(含)以上得4分,35%(含)— 50%得3分,25%(含)— 35%得2分,15%(含)— 25%得2分,15%以下不得分

技术负责人

3

从事环境监测5年以上,满足岗位技术要求,职称为环保相关中级(含同等能力)及以上

均满足得3分,其中任一项不满足不得分

授权签字人

3

从事环境监测3年以上,满足岗位技术要求,职称为环保相关中级(含同等能力)及以上

均满足得3分,其中任一项不满足不得分

技能培训

6

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能培训证书

年度内获得培训证书20人次(含)以上得6分,14—19人次得5分,9—13人次得4分,4—8人次得2分,1—3人次得1分,无培训记录不得分

综合能力

(22分)

资质认定年限

4

自首次资质认定(环境类)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满7年得4分,满5年得2分,满3年得1分,不满1年不得分

能力评估

6

开展经管理部门委托或认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并获得相应证书,结果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公布

省级能力评估(评价),5A级得6分,4A级得5分,3A级得4分,2A级得2分,1A级得1分,无级不得分;地市级能力评估(评价),视地市具体等级情况得分,最高得3分

能力验证与质控考核

12

年度内参与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外部能力验证、能力比对及质控考核次数或项目数及满意或合格情况

每参与一次得0.5分或每参与一项得0.3分,以得分高方式计;每次非同方法项目每项结果满意或合格得0.8分,不满意或不合格扣0.2分,结果有问题则不再加分或扣分,累计最高12分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分)

/

3

LIMS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得3分,已建成检测分析未正常运行得2分,建设中得1分,未建设不得分

信息登记(30分)

上传真实性

(15分)

/

15

在“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上及时填报信用评价要求的相关信息,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按要求在平台上完成信息登记得15分,未上传或现场检查发现填报信息不实,视实际情况每发现1处扣0.5—5分,扣完为止

上传及时性

(15分)

/

15

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录入或上传服务合同、监测方案、采样照片、报告清单以及检测报告

100%上传得15分,100%以下按线性计分

经营管理(15分)

环保合法性

(8分)

批验手续

4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验收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验收得4分,已办理环评手续未验收得2分,未办理环评手续不得分

固体废物处置

4

危废暂存场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有规范的管理台账

危废存储与处置符合环保规范得4分;场所不符合环保规范,视情况扣1—2分;危废未按规范委托处置扣4分

财务管理

(2分)

审计报告

2

制定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按要求上传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无保留意见得2分,有保留意见得1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不得分

竞争能力

(5分)

监测项目合同额占比

5

机构完成年度监测项目合同总额,占全省机构当年度监测项目合同总额的比例的排序分位

合同占比排序位于前5%(含)得5分,5%—15%(含)得4分,15%—30%(含)得3分,30%—50%(含)得2分,50%以下得1分

诚信记录(10分)

不良记录

(10分)

/

10

年度内各级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组织公布的相关处罚情况

年度内机构或机构法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视情况每次扣0.5—5分;其中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受到处罚三次及以上、或因弄虚作假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列入E级。

加分项

(5分)

标准编制

(3分)

/

3

年度内机构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参与编制且已发布实施的标准

主持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得3分;主持制定地方或团体标准,每项得2分;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得1分;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标准,每项得0.5分;累计最高3分

荣誉奖励

(2分)

/

2

年度内机构或个人在生态环境监测及其他环保领域获得各级政府颁发的荣誉奖项

国家级每项得2分,省级每项得1.5分,市级每项得1分,县级得0.5分,累计最高2分

地方项

(5分)

整改落实

(2分)

/

2

开展年度内部审核、配合年度外部审核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能提供最近一年度审核报告的,得0.5分;

能完整提供最近一年度审核整改材料的,得0.5分;

按审核要求整改到位且不存在问题反弹的,得1分。

备案管理

(1分)


1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备案。

年度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的,扣1分;

重大事项变更,按要求应当报告备案而未及时备案的,扣0.5分。

视频监控

(2分)


2

按要求在检测项目各环节使用固定或者移动摄像设备进行同步录像记录的活动。

在开展采样设备领用(归还)环节、现场样品采集(监测)环节、样品保存及运输环节、样品交接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等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同步录像记录活动的,视情况扣0-2分,扣完为止。


二、信用风险评估

指标类别

指标项目

指标分项

分值(分)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业务风险(90分)

实验场地(6分)

/

6

拥有正常开展环境监测分析业务和活动所需的场所

现场检查发现因场地条件欠缺、实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等可能影响数据质量问题的,根据评分细则每一项扣0.2—6分,扣完为止

仪器设备符合性

(8分)

/

8

满足资质能力范围内正常开展监测项目(参数)的需要,管理规范

仪器设备存在缺少或不匹配、未进行有效溯源、维护不及时等,根据评分细则每一项扣0.2—8分,扣完为止

分析质量

(56分)

采样

6

采样过程符合要求

现场采样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包括:采样点位不符合要求,采样频次不符合要求等,根据评分细则每1项扣0.2—6分,扣完为止

样品管理

5

样品管理符合要求

样品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未配备留样设施,样品保持不符合要求,样品超过有效期等,根据评分细则每1项扣0.2—5分,扣完为止

检测方法

6

正确选用检测方法

资质证书附件中存在作废标准,新方法未验证材料或验证缺失等,根据评分细则每1项扣1—6分,扣完为止

原始记录

35

原始记录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项目委托、监测方案、样品管理、检测过程等关键数据或步骤记录缺失,仪器使用记录缺失,标准物质配置记录缺失,电子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计算结果错误等,根据评分细则每一项扣0.2—10分,扣完为止

质量控制

4

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全面并有效实施

无年度质量控制计划,计划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实施质控措施等,根据评分细则每1项扣0.2—4分,扣完为止

监测报告

(20分)

/

20

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结果正确、结论准确

监测报告中必要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监测方法不适用、结果或结论错误、超范围出具报告、报告数据与原始数据不一致等,根据评分细则每1项扣0.2—10分,扣完为止

双随机检查结果(10分)

/

10

年度内双随机检查情况

双随机检查被通报的,根据评分细则每1项扣5—10分,扣完为止


详情见附件:

嘉环发〔2024〕3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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