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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1-00023 文号: 嘉发改〔2021〕237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11-1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2-2021-0003
关于市本级“十四五”时期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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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嘉兴港区发改经信商务局,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8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十四五”时期,市本级(含嘉兴港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仍按以下标准执行: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本通知自发布日后30日起执行,请各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10.嘉发改2021 237号  关于市本级“十四五”时期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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